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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时快讯】上班突发疾病离开单位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4-25 21:08:54     来源:北京日报


(相关资料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鹏

近日,话题“男子入职6分钟身亡被认定工伤”登上微博热搜榜。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因“突发疾病”很难归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伤范畴,现实中又很难界定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较易产生争议和诉讼。北京房山法院公布了一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未紧急就医并在下班后猝死”的案例,此种情形能否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呢?

罗某某是某物流公司职工。2021年8月30日上午,罗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向生产部门主管表示其肠胃不适,后继续工作,并于同日20时1分打卡下班。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罗某某突发疾病,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为8月31日5时12分。经医院诊断,罗某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罗某某所在单位向房山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罗某某为工伤。房山区人保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罗某某突发心源性猝死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罗某某的妻子不服,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虽然其本人表达为“肠胃不适”,但疾病的发生及发展往往有一个由轻到重的动态发展过程,心源性猝死的早期表现各异,其早期症状之一表现为肠胃道症状,故不应当苛求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前作出判断,且个体对疾病的身体耐受程度也有差异,有的人发病后休息,有的人继续坚持工作,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罗某某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符合48小时的时限,现有证据不能否认罗某某凌晨死亡和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的关联性,故房山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法官提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未紧急就医并在下班后猝死的,能否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当前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应予认定视同工伤。

结合本案事实,许多重症患者的早期症状表现不一,未经过系统医学学习的人很难在发病初期准确判断其所患病症的严重程度。且每个人对疾病的耐受程度不一,对于一些疾病的初期症状,有的人可能觉得并不严重,因此往往没有选择就医。但是不是如果一个普通人对自身疾病判断错误,导致未从单位及时就医,而是在下班后病发死亡,就不符合视同工伤?

实践认为,法不应强人所难,不能期待普通人能够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对其所患疾病作出专业化的判断,更不能因为其对疾病的错误判断而导致其丧失认定工伤的资格。这与常理不符,亦有悖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设立初衷。故基于上述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罗某某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未及时就医存在正当理由。

因此,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某死亡并非由该疾病所致的情况下,房山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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